關于印發《東北大學教學科研人員
執行因公臨時出國任務開展學術交流合作管理
工作細則(暫行)》的通知
各部門: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交流合作,激發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中央組織部、中央外辦、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工作的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廳字[2016]17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落實<關于加強和改進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工作的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外廳[2016]2號)、《關于規范高等院校人員因公臨時出國(赴港澳)審批及材料報送工作的通知》(遼外辦發[2016]86號),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東北大學教學科研人員執行因公臨時出國任務開展學術交流合作管理工作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東北大學
2016年12月1日
東北大學教學科研人員執行因公臨時
出國任務開展學術交流合作
管理工作細則(暫行)
為進一步擴大對外交流合作,激發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中央組織部、中央外辦、外交部、教育部、科技部、財政部<關于加強和改進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工作的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廳字[2016]17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落實<關于加強和改進教學科研人員因公臨時出國工作的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外廳[2016]2號)、《關于規范高等院校人員因公臨時出國(赴港澳)審批及材料報送工作的通知》(遼外辦發[2016]86號)等文件精神,學校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本細則。
一、組織領導
第一條 因公臨時出國是外事工作的一部分,必須堅持黨對外事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學校黨委和各分黨委對本單位外事工作負有領導責任,要按照黨中央關于加強規范外事管理工作的指示要求,健全領導機制,加強制度建設,進一步完善包括對外學術交流合作在內的因公臨時出國管理。
第二條 學校對包括對外學術交流合作在內的因公臨時出國管理負有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是責任人。東北大學紀檢監察機構負監督責任。
第三條 對外學術交流合作要著眼學校發展大局和實際需要,通過積極參與國際重大科學計劃、科學工程和專業學術交流,實現國際協同創新,全面加強基礎學科、國際前沿、薄弱和空白學科建設,造就培養人才、提升教育科研領域國家軟實力、國際影響力和國際競爭力。
二、教學科研人員執行因公臨時出國任務開展學術交流工作
第四條 學校教學科研人員指我校直接從事教學和科研任務的在職人員和退休返聘人員,以及在學校和二級單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專家學者。
第五條 我校直接從事教學和科研任務的在職人員包括學校編制內的專任教師(含各類千人計劃專家)、非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德育教師和有工作合同的外籍教師與外籍科研人員。
第六條 退休返聘人員指在東北大學退休后由學校返聘的、直接從事教學和科研任務的人員。
第七條 學術交流合作主要包括開展教育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學術訪問、出席重要國際學術會議以及執行國際學術組織履職任務等。一般性的中外大學(學術團體)之間的工作交流以及參與其它文化經濟交流活動等不屬學術交流工作范疇。
第八條 教學科研人員出國執行明確的學術交流合作任務,單位與個人的出國批次及團組人數、在外停留天數根據實際需要安排。
第九條 學術交流合作以外的因公臨時出國,仍執行國家工作人員因公臨時出國管理政策。
三、審批程序
第十條 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編制教學科研人員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年度計劃,統籌規劃和合理安排相關工作。年度計劃經學校批準后,向上級外事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一條 教學科研人員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須認真填寫《遼寧省高等院校教學科研人員因公出國(赴港澳臺)校內審簽表》,按行政隸屬關系、組織人事管理權限和外事審批權限審批,各審批部門應各負其責,加強管理、提高審批效率。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對確需臨時安排的學術交流合作在向上級外事主管部門報批時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教學科研人員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應持因公護照。在下述十三、十四、十五條規定范圍內的特殊情況下,可持普通護照。
第十三條 我校聘用的外籍和千人計劃入選者臨時出國學術交流合作須履行我校校內審批手續,持普通護照出國,不需向上級外事主管部門報批。
第十四條 人事關系隸屬我校的持有國外綠卡的教學與科研人員,前往綠卡適用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可履行校內審批手續,持普通護照出國,不需向上級外事主管部門報批。
第十五條 確因突發情況和事件,必需或有必要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并且審批時間或簽證受理時間受限時,教學科研人員可在學校外事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后持普通護照出國,在學校擔任領導的專家學者可在上級外事主管部門批準后持普通護照出國。
四、經費管理
第十六條 學校切實加強教學科研人員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經費的預算管理,認真執行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現行審核制度,由經費審批部門和任務審批部門實行審批聯動。
第十七條 教學科研人員使用國家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經費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應按照有關管理辦法和制度規定執行,體現既符合科研活動規律、又符合預算管理要求的原則。
五、嚴格管理和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教學科研人員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必須符合相關規定并憑有關批件、出國證件及出入境記錄報銷與學術交流合作相關的費用。
第十九條 教學科研人員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所執行的任務、涉及的國家(地區)和在外日程等按規定公示,接受監督。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對出訪團組的相關信息進行公示。
第二十條 加強績效評估。教學科研人員出國開展學術交流合作要及時提交總結報告,學校負責建立相應的交流合作成果和經費使用績效評估制度。
第二十一條 出訪團組實行團長負責制,出訪期間須主動接受我國駐外使領館的領導和監督。出訪地應限于執行出訪任務的國家及城市,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延長在外停留時間,不得赴出訪任務所在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區觀光游覽。出訪回國后,要按照因公護照管理的規定,將因公護照交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集中管理。持有關國家簽證的,須按規定將因公護照上交至上級外事管理部門保管。
第二十二條 加強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對教學科研人員以對外學術交流合作名義變相公款出國旅游、改變訪問路線、超出批準出訪天數等違規違紀行為,相關管理部門、紀檢監察機構要嚴肅追究責任,并依規依紀懲處。對因管理不善、濫用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單位,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本細則從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負責解釋。